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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离婚协议书》修改成TA喜欢的模样|明月说法
协议离婚,顾名思义,需要以“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为前提。这个离婚协议需要拿到民政局,提交给负责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民政局会盖章备案,然后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按法律规定,离婚协议需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没有其他更多“强制性、规范性”要求。按理说,离婚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就不会有问题。
但在协议离婚的实务中,当事人往往还要看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的脸色和心情,因为窗口的工作人员,对离婚协议的要求会更高,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就是自行“加码”。很多当事人起草的离婚协议,甚至是家事律师协助当事人起草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都会遭到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的严苛审查。
最近,明月律师团队办理的几起离婚案件,在明月律师团队的斡旋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却遭到了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法官式”的审查。工作人员逐字逐句推敲条款内容,不但要努力理解条款的文义,还要探究条款背后的深意,让前来办理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深感费解和忐忑。
比如说一对夫妇,在宝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因为财产比较多,债务比较多,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也比较多,窗口工作人员“勒令”双方签署一份简单版的离婚协议,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因为害怕耽误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被拖延,当事人只能听从,敢怒不敢言。
还有一对夫妇,在嘉定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财产种类、金额也比较大,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虽然没有要求当事人另行签署一份简单版本的离婚协议,但却表示不习惯律师起草的协议行文风格,就拿着笔在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上涂涂改改,语重心长地提醒当事根据她的要求回家修改后再来办理。当事人哭笑不得,但是也无可奈何。
之前还有一对夫妇,在预约登记离婚时,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求修改离婚协议内容,当事人照其要求修改了,等到离婚冷静期满后前来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时,窗口工作人员换了,新的接待人员要求当事人再改回去……
家事律师都明白,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非常重要,万一离婚双方今后发生争议(诸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争议),双方都可以去民政局调取离婚时提交备案的离婚协议底稿,作为证据。所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都会尽量把达成的合意,完整、清晰地体现在离婚协议中。
如果因为民政局工作人员的个人喜好,随意加码,导致当事人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法备案,只能按照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修改(大多数是删删减减),或者导致当事人只能另行签署一份“抽屉协议”,这显然给当事人造成了诸多不可控的法律风险。万一发生纠纷,到底以哪一份协议为准,以当事人私下的协议为准?还是以民政局盖章备案的协议为准?债权人怎么看?法院又怎么看?
依法治国的重要含义是公权力要依法办事,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对于法律明确保障的公民的自由,行政机关不能随意的限制和剥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备案,并办理离婚登记。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公民自由的基本尊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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